甲 欧洲旧思想 | 乙 中国旧思想 | 丙 欧洲新思想 |
一、国家及君主、人民,皆为神而立者也,故神为国家之主体。 | 一、国家及人民,皆为君主而立者也,故君主为国家之主体。 | 一、国家为人民而立者也。君主为国家之一支体,其为人民而立,更不俟论。故人民为国家之主体。 |
三、治人者为一级,被治于人者为一级,其地位生而即定,永不得相混。 | 三、治人者为一级,治于人者为一级,其级非永定者,人人皆可以为治人者。 | 三、有治人者,有治于人者,而无其级,全国民皆为治人者,亦皆为治于人者。 |
五、政治为宗教之附属物。 | 五、宗教为政治之附属物。 | 五、政治与宗教,各有其独立之位置,两不相属。 |
九、全国人皆治于法律。惟法律有种种阶级,各人因其身份而有特异之法律。 | 九、惟君主一人立于法律之外,其余皆受治于法律,一切平等。 | 九、全国人皆治于法律,一切平等,虽君主亦不能违公定之国宪。 |